
赖绍松税务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著名增值税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背景,复合思维,谙熟诉讼程序,重点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擅长办理重大出口退税争议案件、重大增值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其丰富的税务诉讼实战经验及精湛的办案技巧,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为完善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现将回购现金担保品有关事项通知
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关系中,不能三流一致,有资金回流的现象,税务机关往往据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而不具体考虑不一致的原因,从而造成很多税务案件的错判。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真实货物往来,如果有真实交易即不能认定为虚开。此外,骗取出口退税是以是否真实出口贸易为判断依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牵扯。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支持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和《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一系列文件。
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合作建房”的房地产企业,在共同开发项目之前,一定要考虑到未来的政策风险,因为“合作建房”本来就是双方资金紧张情形下的一种合作,倘若遇上更为严厉的新政策,对于合作双方无疑是致命一击,就此倒闭和破产也是有可能的。
2020年我国土地市场将进入“双轨并行”的新阶段,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将从需求方推动规划编制和管理变革。当前国家正在全面构建多规合一、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本文探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流程,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面提出了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