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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

信息来源: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8-04-25 09:55: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 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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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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