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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点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刑十年半 出狱后坚持申诉无罪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18-04-25 14:32:38  

税务律师许义娜:近年来接触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颇多思考和探求,今天看到该案,提笔感慨:
1、《刑法》第205条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确,致使司法实践中直至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发生些岐义,主要体现在对“虚开”概念的理解不同和对该罪的基本特征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不一致,案件判决结果迥异;

2、公检法司法人员普遍不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对企业交易定性缺乏税法专业支撑无法深入实质,过渡依赖税务机关认定或司法会计鉴定,同样,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思维,认定结论、鉴定意见脱离刑法标准框架的事实证据,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如此,司法体系几乎整体缺失对税务事项实体审理,误判不可避免;

3、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不熟悉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对活跃创新的市场经济活动模式存在滞后的理解,例如:实务中,“真实货物交易”并不一定要以物理空间意义上的货物转移为唯一标准,货物是否转移交付应该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属转移为标志,但是相当部分案件简单机械地套用《刑法》205条定罪。

4、我们在公开网络上看到的判决书,关于认定事实的描述,那是法官对证据理解下的描述,我总是心存疑虑,真相果真如此?刑案辩护经验一直都感知,不乏有些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卷宗以及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相去甚远;

5、“三流”一致,往往是相关部门判断是否虚开的标准,如此,套不上标准模板的一些交易模式,有的就以虚开论处。其中确有以偷逃税目的的虚开以及接受虚开,但其中也不乏属于正当交易,只因交易模式套不上标准模板也按虚开论处,实在有违205条立法本义;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罪,金额门槛极低、量刑极重。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可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概率的角度讲不可避免有企业会蹚进这滩“虚开”浑水。一旦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后果相当的严重,套用一句港剧台词“拉人封铺”,遇一企业家,悲鸣,劫财劫色还要拿命。怅然。一旦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失误,企业家确是灭顶之灾;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辩护,辩护律师如果缺乏对交易模式实质法律性质的分析能力,缺乏对税务实践的深刻理解,缺乏对205条立法本义的深刻理解以及法理诠释能力,仅从字面理解205条,谁都识字,如此,当事人请不请律师都罢了。仅从程序方面着手的辩护,效果必然差强人意,实体辩护是该类案件不应该缺失也不能缺失辩护主力;

8、矢志不渝,以法律与财税融合的辩护,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性交易行为,避免误判。寄予以技术个案推动“虚开”刑案的法治进步。(许义娜律师/注会/注税 2014/11/3)

“10亿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谜局调查


  “我到底有罪没罪,相信国家司法机关一定能够查清真相,彻底澄清冤情。”

  唐允看到9月6日新华社刊发的消息《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之后,对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业已立案复查他提出的申诉请求充满期待。

  死缓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半
  2000年10月21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这名企业负责人当年不仅身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还担任着辽宁华侨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董事长。

  唐允被刑事拘留后,当地多家媒体鉴于案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0亿元而纷纷进行了报道。

  “那年,我36岁。”唐允说。

  2003年10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判处唐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唐允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提出抗诉。9个月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销抗诉。

  时隔17个月,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2005年4月28日,锦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唐允继续上诉。辽宁省高院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允提出申诉,辽宁省高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唐允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记者看到唐允手中的那份文号为“(2010)辽审刑再字第11号”的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院送达再审判决当日,唐允结束了10年6个月的牢狱生活。

  走出监狱大门那一刻,唐允坚信自己无罪。

  今年8月22日9时许,记者走进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向该院有关部门求证唐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立案复查的情况。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经该院控告申诉处初步审查后,已于今年5月27日决定立案复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进程中。

  1300公斤财务资料现身仓库
  8月23日上午,记者从沈阳抵达锦州,与唐允的姐姐唐慧娟一同前往坐落在锦州市中央大街二段56号的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支行大楼。

  记者跟随唐慧娟进入电梯来到14层,走出电梯间,见楼道里仅有的三扇房门均被封住,这里曾是辽宁华侨集团的办公楼层,似乎很久没人来过。记者和唐慧娟乘电梯返回一楼,来到建行大楼的地下仓库,见仓库里有一处大型板材围出的隔断房间。

  “唐允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的部分证据曾经被封存在这里。”据唐慧娟回忆:锦州市中院一审开庭时,唐允发现夹在卷宗证据中的一张入库单,针对公诉人坚称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没有任何货物交易,他举起入库单请公诉人解释。及至锦州市中院再审此案时,唐允又提出这张入库单当庭诘问:“没有货物交易,哪来的入库单?”

  唐允记得,1998年冬天,他从香港回到锦州,看到税务稽查人员正与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会议室忙着对账,屋里摊满财务账簿和凭证。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他请稽查人员把账簿和凭证搬走审查。自此,那些公司账簿和凭证“泥牛入海”不见踪影。

  唐允后来才知晓,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搬走的这些财务资料,一直在稽查分局被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公司其余的资料被锦州市公安局于2000年10月20日就地封存,后辗转转移到建行大楼地下仓库里封存。

  唐慧娟向记者出示了几张照片,均为锦州市公安局解封公司财务资料返还时所拍摄。照片拍下装满一个个编织袋、总重量达1300多公斤的公司财务、行政、生产、贸易等资料。

  “公司的这些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物流和资金流的详细过程,恰恰是证明公司有无货物交易最有力的原始书证材料。”令唐慧娟十分感慨的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唐允无法引用公司财务资料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凭借真实交易证据申诉无罪
  2008年5月5日,辽宁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从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取回了183册账册证据。

  辩护律师经唐允授权及律师事务所同意,以该所名义正式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取得的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是,在涉案的151组发票中,除7组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关,其余均有货物交易。这一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被辽宁省高院纳入对唐允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

  “原审认定我虚开增值税发票共151组。”唐允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施行前开具的70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剔除,但依然认定他在1995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并据此作出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唐允拒绝认同“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的事实判定。

  2011年8月8日,当锦州市公安局将扣押、查封的锦州华侨公司财务、行政、生产、贸易等资料全部解封时,已是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4个多月了。

  唐允出狱后,将辽宁省高院2008年从锦州市国税局调取的财务资料连同锦州市公安局解封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再次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再审判决涉及的81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2012年11月19日,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实涉案的81组增值税发票确有真实货物交易。

  这份报告,成为唐允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自己无罪的证据。

  唐允告诉记者,支持他申诉无罪的证据还有北京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新技术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这些公司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货物金额总计近10亿元。

  “我们从法庭审理最开始阶段,就明确提出要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但多次磋商协调,就是调不出来资料。”

  让唐允难以理解的是:不对财务资料这些原始书证进行审计,怎能认定公司有无真实货物交易,又凭什么断定公司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据此定罪量刑?

  唐慧娟清楚地记得,锦州市中院一审卷宗中有一份2003年4月25日锦州市公安局答复锦州市中院要求补充侦查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经营所得去向等26个主要问题的说明,该说明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公司和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账目不能真实反映该两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由,拒绝将公司财务资料向检察机关移送。

  据唐慧娟回忆,2004年8月初,唐允案第一次进入二审,辽宁省高院审理唐允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要求锦州市中院提供唐允涉罪的有关财务资料书证,以便进行审计,但对方声称财务资料无法找到。

  自2007年年初,唐慧娟开始到锦州市国税局索要公司财务资料,即便按照对方要求出示唐允的授权书,带上律师,甚至做了公证,但对方仅仅以“领导不同意”5个字作答,就将她一年多辛苦奔劳与期待化为泡影。

  唐慧娟说:“税务稽查分局没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即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那些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财务资料也一直被藏匿,拒不出示。”

  记者得知,唐允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正本作为证明自己无罪的新证据,已提交给立案复查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逾10亿元公司资产蹊跷易主
  2012年5月21日下午,唐允、唐慧娟前往锦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向接访检察官递上一本大16K近200页的举报材料,控告税务部门稽查人员枉法行使行政权力。然而时至今日,唐允未获得只字回应。

  唐允出狱后方知,事关公司财产处置出现了一连串不可思议的蹊跷事件:

  唐允尚未被依法逮捕,被锦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蹊跷地盖在一份辽宁华侨集团公司要求股权转让的申请书上,这份申请书上的受益人为锦州商业银行,而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却从不知晓有如此重大的股权转让事项。

  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锦州市大碑屯村110亩土地,蹊跷地经锦州市中院“调解”给锦州银行,但锦州市中院档案中查不到相关调解书档案。虽有司法文书注明该院4名承办人员操办过此事,但4人均矢口否认。

  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7部汽车被锦州市国税局拍卖。拍卖所得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征缴了税款。该局举报中心一位负责人对前去询问的唐慧娟答复说,对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和拍卖公安局扣押的汽车,经他们调查后认为属于该局两名工作人员杨洪武、郑朝晖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南山果树农场东王分厂南一村、占地约4亩的院落,蹊跷地被“锦州市反腐倡廉基地”占用,却没有任何人向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交纳租金或费用。

  追索公司资产异常艰难,唐允不得不面对这样的残酷现实:
  公司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的4800平方米厂房被人拍卖已无法返还;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3713平方米的微机生产基地被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无法返还;公司价值达40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和产成品资产在查封扣押后被盗一空;公司当年分别斥资百万元在大连和营口鲅鱼圈购买的别墅房产的民事诉讼正在两地法院审理之中,公司追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已由辽宁省高院立案后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在唐允看来,历尽艰辛、不懈坚持,只为一个信念,“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还是从税务稽查两方面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要件及构罪标准应该很清楚,本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很清楚的”。

  唐允坚信,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一定会对他的申诉作出公正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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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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