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学术研究 > 律师视角

公司“炒股”的涉税风险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3-09 17:12:07  

鼠年开市第一天,股市大跌,似乎也感染了“新冠病毒”。随后连续三天,似乎也是受到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影响,股市绝地反击,指数大涨,新闻联播都难得一见得对如此涨势进行了报道。

  有的企业坐不住了。既然这个时期生意不好做,不如尽快搭上股市上涨的班车,先实现个“小目标”再说。

  然而,公司炒股不同于个人炒股,涉税风险更需引起关注。

  以公司名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受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持股期间收到的股息;另一种是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两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

  公司在持股期间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对于实务中存在的个人以公司名义炒股的情形,基本不符合上述免税的规定。

  因此,投资者个人以公司名义炒股,发生增值的,公司需要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如果发生亏损了,原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可以申请退还吗?

  当然不可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买卖股票,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半段挣钱了,需要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剩余期间不仅把上半年的都亏进去,甚至连本金都亏了一些,这时候的亏损就是“白亏”。因为这些亏损不仅无法将之前已经缴纳过的税费退还,而且该亏损还不能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在有赢有亏的情况下,最理想的状态是亏损集中在一年头几个月,剩下的都是盈利,这样才能获得整体收益最大化。

  问题是,这怎么可能呢?!

  二、企业所得税

  1、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

  在公司持股的情况下,无论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还是限售股,在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政策表达的意思就是,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其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取得分红时,持股期尚不足12个月,但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一直持有,且到汇算清缴时持股期已经满12个月,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如果公司在取得分红时,持股期尚不足12个月,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一直持有,且到汇算清缴时持股期仍然不满12个月,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征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仍然一直持有该股票至期满12个月,则对该股息收在上年度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呢?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政策予以规范。

  2、买卖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

  对于公司买卖上市股票取得的资本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有任何减免税优惠。该所得需要并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比,一个比较好的优势在于,当买卖股票出现大额亏损时,对于个人而言,就是“白亏”;但对于公司,该亏损就可以抵减公司其他项目的盈利,从整体上减少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亏损额特别大,还可以递延至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果公司购买股票达到了大宗交易的标准,就无法在证券市场按照通常的模式直接买卖,买卖双方需要通过交易所签订协议后进行交易。

  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都是确定的,交易的对象是股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股票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协议转让方如果属于公司的,需要自行开具发票;协议转让方如果是个人的,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在购买方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购买股票的计税成本无法得到税务的认可,未来公司再销售股票时,只要再销售价格超过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就一定存在盈利。而实际上,在交易价格低于当时协议购买价时,持股公司是不可能盈利的!

  所以,当投资者个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在协议转让这种特定交易模式下,一定要取得销售方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股票转让发票。

  三、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的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只在卖出时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买入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4879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