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止一位朋友咨询类似的一个问题:这个月有很大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下个月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而且这个留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完,账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企业根本缴不起这笔大额的税款。能不能先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能不能适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本文通过相关政策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等下期收到进项发票后再计算本期的应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结论。一是仅出现“本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下期有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核准的条件,申请也不会通过。二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的销项和当期的进项之差。就算延期申报,并不影响当期大额应纳增值税金额的产生。企业应当对本期应纳增值税按期据实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二、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企业当期产生大额的应纳增值税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企业无力缴纳增值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三、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省局批准,不如申报后不缴纳直接形成欠税?
申报后不缴纳形成欠税和成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滞纳金和纳税信用方面会有不同。企业延期纳税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规定的延期缴纳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不影响纳税信用;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企业延期缴纳,税务机关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此而外,会因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税款,导致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分。
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还是应该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避免造成形成滞纳金和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会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四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四、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注意事项及办理资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材料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查验后退回 |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在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精减的结果。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三条第(一)项
五、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纳税信用有影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若未获得省局批准,形成欠税,有可能会影响信用级别。为什么说是有可能呢,因为如果企业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从100分起评,没有其他的扣分项目,一年内只有一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的增值税款,按“欠缴税(费)款次数”(以下简称“次数”)一次扣5分,按“欠缴税款金额”(以下简称“金额”)扣3分或11分,还有可能是90分以上,依然是A级纳税人。若延期缴纳获省局批准,只有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的,才会导致扣分影响纳税信用。需要注意的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按“次数”扣5分,“金额”扣3分,合计扣8分;5万元以上的(含)“次数”扣5分,“金额”扣11分,合计扣16分。
如果某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有200万元应纳增值税,该企业无力缴纳该笔增值税税款,在2020年1月5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020年1月19日省局批准该企业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缴纳。若企业在批准的缴纳期限内缴纳了这笔税款,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如果在4月16日之后依然没有缴纳欠缴的200万元,在纳税信用评价时按“次数”扣5分,“金额”扣11分,合计扣16分,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较大的影响。
涉及的指标及扣分标准如下: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标准 |
0201.欠缴税(费)款次数 |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
0202.欠缴税款金额 | 0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 11分 |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 3分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六、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后可以用留抵税额抵欠税的处理?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果某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该企业无力缴纳该笔增值税税款,在2010年1月5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于2020年1月19日获得省局批准。这笔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形成欠税后,可以自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起,对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这个过程概括一下就是“按期据实申报——申请缓缴——获批后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
七、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如果企业因为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不能获得批准,就不可能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政策。就算可以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政策,办理过程也会增加不少麻烦。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纳税人从业务流规划入手,事前合理安排。一方面着眼于销项税额,对于大额业务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规划,可以采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避免提前开具发票等措施,避免大额销项在某期集中产生。另一方面着眼于进项税额,利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查看当前、历史税款所属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做到合理安排,可抵尽抵。还可以提前和供应商联系,及时取得可抵扣的各种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