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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新旧对照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8-05-23 14:16:44  

主要表现是:表述更为严密规范。

  1、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表述为:“房地产”。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表述为:“房地产转移任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3、将“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变更表述为:“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

  4、将“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保持一致。

  附:新旧政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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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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